90后租车追尾 车辆损坏应当咋赔偿?
2016/9/6
原标题:"90后"小伙租车出行遇事故 车辆损坏应当如何赔偿?
海口一“90后”小伙以每月2万元的租金租了一辆奥迪A5。结果不到一个星期,就被他追尾撞坏了。这下可好,小伙车没开几天,就被租赁公司追讨着要车辆损失费,这可让愁坏了小伙子小徐。
小伙租车发生追尾事故,被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9月10日,24岁的小徐与海口一家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将一辆挂海口牌号的奥迪A5型车租给小徐使用,租金为2万元。双方并未约定租赁期限,约定租赁费用以实际归还车辆之日结算。合同还约定,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通知租赁公司协助向当地交通、报销部门报案解决,并承担车辆出险维修停驶期间的损失及车辆加速折旧费,停驶期间损失费每天按日租金计算,车辆加速折旧费按保险公司估价总额的30%收取,如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保险赔付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小徐负责赔偿。
据悉,小徐所租的奥迪A5的车主也不是租赁公司,而是车主将车辆交给租赁公司用来出租运营赚取外快的。
2015年9月10日当天,租赁公司将车交付给小徐使用,小徐预交了1.6万元的租金。2015年9月15日3时23分,小徐驾驶上述租赁汽车与一辆轿车追尾,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租赁公司利益受损,小伙儿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该事故发生后,涉案奥迪A5被送往4s店维修。维修持续了3个多月,花去维修费用8.6万元。虽然维修费用已经由保险公司报销,但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以及折旧费用等,租赁公司却一直找小徐追讨。因费用太高,小徐一直没有支付,最终租赁公司向海口龙华区法院起诉了小徐。要求小徐承担车辆停运期间损失费、车辆加速折旧费、违约金、律师费等约11万元。
小徐在庭审中表示,他愿意承担车辆折旧费用,但停运损失费等金额过高,他不同意承担。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认为,根据小徐与租赁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原告租赁公司按照约定将车交付给被告小徐使用,小徐没有按照约定使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给原告的车辆造成了损害,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停使期间损失费和车辆加速折旧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当用被告已预付的租金冲抵以上费用。关于违约金和律师费,由于原告已主张了巨额的损失费,故对其主张的违约金和律师费,法院不予支持。
海口龙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徐向租赁公司支付停运期间损失费、车辆折旧费等共计8.3万余元(扣除预付租金),驳回租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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